發布日期 :
2025-02-10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5-02-10
參加校外比賽、活動或體育競賽表現優異者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:
1. 入學前,參加國際競賽有獲獎事蹟或國際性競賽前三名者,可申請第一學年學雜費之同額獎學金。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全國性競賽或國際發明展前三名者,可申請第一學年學雜費1/2之同額獎學金。
2. 入學後,參加國際競賽有獲獎事蹟或國際性競賽前三名者,可申請第二學年學雜費之同額獎學金或校外表現優異獎學金,兩者不得同時申請。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全國性競賽或國際發明展前三名者,可申請第二學年學雜費1/2之同額獎學金或校外表現優異獎學金,兩者不得同時申請。
3. 核發之獎學金金額須扣除各項就學優待,若各項就學優待總額已高於申請之獎學金總額,則不予核發。
於113-1學期有提出研究生校外表現優異學雜費同額或1/2同額獎學金之研究生,請於開學第2周內【3月7日(五)前】繳交本學期學雜費收據影本,未繳交者視同不續申請本學期獎學金。
※碩二生如於113-1學期參加比賽符合上述標準,113-1未提出申請者,可於本學期提出申請,並請繳交獎助學金申請表(如附件)、得獎佐證資料影本、本學期學雜費收據影本。
※碩一生如於113-1學期參加比賽符合上述標準,請於114-1學期提出申請,依當時公告時間繳交相關資料。